7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政府规范性文件,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为加快政策落实,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现制定解读方案如下:
一、解读人
新闻发布由市城管局主要领导参加,文字解读由市城管局负责。
二、解读方式
拟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和线上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解读。
三、解读渠道
通过网上宿迁、宿迁城管网、宿迁城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解读。通过宿迁发布、速新闻、线上新闻发布会等对外宣传发布。
五、解读时间
文字材料解读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日内开展,新闻发布按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安排进行。
六、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
1.解读材料、新闻发布稿由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府办六处把关;
2.网上宿迁政策解读发布由市城管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
3.宿迁城管网、宿迁城管微信公众号解读发布由市城管局办公室负责;
4.新闻发布由市城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市委宣传部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线上新闻发布;
5.政策解读材料、新闻发布稿要做到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层次清晰。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为扎实有效做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2023年7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政府规范性文件,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省人大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适用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为抓好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在各区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市城管局结合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7月10日印发。
二、制定依据
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区域进行调整并向部分乡镇延伸的通知》(宿政发〔2014〕55号)、《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宿发〔2014〕17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宿迁市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38号)等文件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就《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区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共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从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施行时间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告》就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宿豫区顺河街道、豫新街道、下相街道(含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宿豫张家港工业园、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城区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含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古楚街道、黄河街道;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晓店街道、井头街道、嶂山林场、祥和社区(含宿迁市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集聚区、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通告》就宿迁市区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答:宿迁市区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宿豫区仰化镇、大兴镇、关庙镇、来龙镇、新庄镇、曹集乡、陆集街道等乡镇(街道)建成区;宿城区王官集镇、蔡集镇、屠园镇、耿车镇、陈集镇、中扬镇、龙河镇、埠子镇、洋北街道(含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等乡镇(街道、园区)建成区;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皂河镇建成区;江苏省宿迁洋河旅游度假区洋河镇建成区。
(三)《通告》施行时间?
答:本通告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