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条例》在宿迁市区实施范围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宿豫区顺河街道、豫新街道、下相街道(含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宿豫张家港工业园、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城区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含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古楚街道、黄河街道;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晓店街道、井头街道、嶂山林场、祥和社区(含宿迁市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集聚区、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宿豫区仰化镇、大兴镇、关庙镇、来龙镇、新庄镇、曹集乡、陆集街道等乡镇(街道)建成区;宿城区王官集镇、蔡集镇、屠园镇、耿车镇、陈集镇、中扬镇、龙河镇、埠子镇、洋北街道(含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等乡镇(街道、园区)建成区;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皂河镇建成区;江苏省宿迁洋河旅游度假区洋河镇建成区。
本通告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