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区域范围意见建议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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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实施区域范围如下:
一、中心城区实施范围:宿豫区顺河街道、豫新街道、下相街道、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宿豫张家港工业园、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宿城区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宿城经济开发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古楚街道、黄河街道;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井头街道、嶂山林场、祥和社区、宿迁市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集聚区、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建制镇及集镇实施范围:宿豫区仰化镇、大兴镇、关庙镇、来龙镇、新庄镇、曹集乡、陆集街道等乡镇(街道)建成区;宿城区王官集镇、蔡集镇、屠园镇、耿车镇、陈集镇、中扬镇、龙河镇、埠子镇、洋北街道、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等乡镇(街道、园区)建成区;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建成区;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建成区。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定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23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区域范围的意见建议”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87582;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cgfgc@163.com。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宿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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