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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丨推行审慎包容执法,助力企业守法经营

  • 发布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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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5日,沭阳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大厦停车场存在乱堆乱放现象,涉嫌违反《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停车场负责人并进行现场询问,经了解,为方便省事,该停车场在日常管理运行中,违规将油漆桶等易燃物品直接堆放在停车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现场教育并发放违法后果提醒单,告知一旦发生火情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依据《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启动执法程序,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向该停车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鉴于停车场负责人认错态度良好、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三单一诺制度,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积极引导和规范其行为。同时,为推进停车场整改的长效性,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建立了为期三个月的合规考察期。在此期间,灵活运用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示范帮助等方式督促、引导停车场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切实加强企业跟踪监管,避免包容审慎变成放任纵容。

【相关法律】

《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设施维护保养、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做好停车场消防、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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