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建筑垃圾方面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4-08-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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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建设版图不断扩大,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建筑垃圾产生量大、种类复杂,许多地方存在乱倒行为,如若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伴随其不规范处理而产生的扬尘污染、阻碍道路交通等问题,对城市公共资源、城市生态环境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不断深化执法检查和督导惩戒力度,全市城管系统通过案件办理打击了违法行为,对维护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秩序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现将以下10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六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处置案
2023年02月2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宿城区平安大道巡查时发现车辆冀DS523X装载建筑垃圾驶出钟吾正荣府工地。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对车辆进行检查,要求其出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相关核准文件,该车辆未能提供。经核查确认该车辆装载建筑垃共计8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七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4年4月30日,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湖滨新区金山路南侧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4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蔡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蔡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该处恢复原状,在随后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蔡某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例八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4年01月31日,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经开区富康大道与丹阳路交汇处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核查当事人张某共计倾倒建筑垃圾一车次,共计20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3年4月7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宿迁某渣土清运公司安排苏NDP58X、苏NDD01X两辆车在庐山路小学工地满载建筑垃圾驶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经核查,两辆车运输建筑垃圾共计40立方米,并告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要求其出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相关核准文件,该公司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未按期限、要求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例十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3年6月13日,宿豫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黄浦江路某商户在进行店铺装修时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在指定地点单独存放,随意倾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户进行检查并告知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但该商户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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