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与标志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0587/2024-00309 分类 重点工作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24-07-01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城管发〔2024〕2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等的通知.pdf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与标志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委依法治县(区)办,各县(区)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与标志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2.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3.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与标志规范(试行)


中共宿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市司法局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247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执法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执法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二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或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准

执法部门

执法主体

乡镇(街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级业务指导牵头部门,县(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辖区业务指导牵头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指导规范、检查督导。

执法范围

执法区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

执法职能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执法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经省政府批准。

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人员配备

配备比例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三配备,每个乡镇(街道)最低不少于6

人员性质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或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执法协作

协作机制

建立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正确应对。

执法协助

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文书、资料、信息、检测检验结论和行政认定意见等,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执法移送

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违法案件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两法衔接制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机构

组织结构

组织层级

根据谁赋权谁指导的原则,乡镇(街道)执法机构接受赋权部门对赋权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机构设置

根据国家、省、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做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工作。

执法机构

人员管理

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招录,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集中业务培训,年度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人,不断提高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符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的工资和岗位津贴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禁止无行政执法证、持过期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职务职级晋升机制。

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协管

(辅助)

人员

制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实行协管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公开招录需通过公布招录条件,公开报名、文化考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招聘录用等程序,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主管单位与协管人员的权利、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或声明。

建立协管(辅助)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

协管(辅助)人员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受训率达到100%

执法机构

人员管理

协管

(辅助)

人员

协管(辅助)人员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工作。协管(辅助)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在本级执法机构承担。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聘用主体责任。

协管(辅助)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协管(辅助)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补助、绩效工资等组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协管(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内部管理

规划目标

队伍建设有长远规划、近期目标。

年度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队伍建设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狠抓政治建设,有条件的执法机构要配备政治主官,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工、群组织。党、团、工、群工作制度化。各项制度健全,组织活动经常。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特点,开展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制定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培训经费,采取业务竞赛、委托办学、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技能。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率不低于90%,考试成绩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并存入人事档案。

执法机构

内部管理

岗位管理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职务序列进行岗位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交流、轮换制度。

一线执法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90%

执法行为

制度规范

三项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为规范

建立覆盖执法过程、适应执法内容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文书制作、执法装备、仪容仪表、巡查执勤等执法行为的规范。

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事项参照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填写文书应当语言规范、精练、准确,书写清晰、工整,制作、装订规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使用说理式文书。

行政裁量权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裁量

权制度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行政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

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行为

制度规范

公开

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监督方式等信息。

建立信息公开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并将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

建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程序

登记

对于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应当予以登记。

受理和立案

对于收到的登记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备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以及《案件移送书》。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出具签名和加盖印章的鉴定结论。

经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执法人员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对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采用,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行为

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书证应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并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来源、日期以及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要对询问整体内容做出属实认证。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要对询问笔录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案件审理

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本级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按规定需法制审核的,经法制审核后报本级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涉及《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指导。

决定

城市管理领域赋权的事项,适用普通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的,经本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执法行为

执法程序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决定生效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有规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的除外。

实行罚缴分离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罚没票据,且票据管理规范。

结案与

案卷管理

案件执行完毕后,全过程文书档案信息齐全,一案一档。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结果公开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执法全

过程记录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完整的原则。

依职权开展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启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执法行为

执法程序

执法全

过程记录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依法行使赋权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应当按规定每日及时存储,并实行风险等级保存。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

机构设置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业务指导机构,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

业务指导内容

对行政处罚案卷、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

实施

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县(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

组织督察暗访,必须经过授权或请示批准后由2人以上方可进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案。督察暗访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督察暗访报告。

专项督察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在业务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通知相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机构发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错案的,应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追究。

执法行为

受理投诉

举报投诉办理

(内部管理)

群众对于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乡镇(街道)须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并做好案件办理权属确认、退单审核、联合办案以及督办、考核工作。

建立承办单位责任人制度。明确监督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接单和派单。

建立案件受理、交办登记制度。所有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应当登记造册,信息记录完整。

建立承办人责任制度。每个案件由2人或2人以上共同办理。

建立案件督办与案卷考核制度。

执法服务

服务理念

执法为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为民执法服务理念。

服务内容

劝解疏导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专项服务

结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职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咨询服务。

应急保障

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保障队伍。

配置相应的应急保障装备和服务工具。

志愿者服务

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落实专门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活动经费。

服务方式

行政指导

分运用门户网站、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纪守法。

执法服务

服务方式

行政调解

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和规范行政调解行为。

服务专线

积极推进群众举报、投诉的便捷化。

执法保障

设备管理

组织管理与

经费

执法机构负责执法装备的规范化管理。

执法装备费用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由乡镇(街道)统一拨付,并按照相关规定采购。

制式服装和

标志标识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严禁非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

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他人。

调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回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着装的,予以责令纠正。

执法车辆管理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执法工作需要,配备人均不少于1座的执法车辆。

执法车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志、标识进行喷涂。

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一车一档案的要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车辆档案。

建立执法车辆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严禁执法车辆外借、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执法保障

设备管理

通讯设备管理

每个基层执法队伍应当配备1套信息传输系统(含车载台)

2名执法人员至少配备1台对讲机。

勘查取证

设备管理

每名执法人员应当配备1部执法记录仪1部执法通。

每个基层执法队伍应当配备1套专业摄像设备。

警戒防护

设备管理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装备(多功能腰带、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钢盔、水壶,防护眼镜、手电筒等)。

涉及专业行政执法的,应当配备与执法种类相关的特种执法设备。

每个基层执法队伍应当配备不少于2套的大容量移动存储设备。

办公设备管理

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复(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案件处理室、值班室、物品存储室、停车场等;并有阅览室、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还应当有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行政处罚听证室。

证件、印章

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依法使用,严禁转借、涂改,尽量避免遗失和损坏。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遗失证件,应在3日内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报填发机关补发;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上缴执法机构。

印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

执法保障

信息管理

信息保密制度

保密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严格防止通过互联网泄密,涉密计算机不得接通网络。

对外活动(包括出国进修、讲学、考察、访问和接待外宾及技术交流)中,严守国家机密,做好保密工作。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制度。

罚没上缴国库,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

按国家和上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并按规定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职业健康管理

定期体检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体检1次。

心理危机

干预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研究。

建立心理危机应急响应机制。

定期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疏导。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协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执法

信息化

案件网上办理

推进案件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PC端、移动端案件办理。

应急通讯覆盖

实现执法辖区内应急通讯网全覆盖,执法人员按标准配备手持对讲终端。

执法评价

评价对象

执法机构

县(区)城管部门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和水平实施综合评价。

评价方式

督察检查

定期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督察检查。

评价应用

综合决策

作为领导决策、政策制定、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绩效考核

作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及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3

宿迁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与标志规范(试行)

全面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后基层综合执法队规范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增强执法队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向公众展示“严格规范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精神风貌,根据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标识进行全面规范。

一、标识标牌

(一)形象标牌(门头) (详情见附件)

(二)服务大厅背景墙(详情见附件)

(三)执法车辆喷涂示意图(详情见附件)

(四)服饰式样及标志示意图(详情见附件)

(五) 协管人员执法证件样式(详情见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