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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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3版)》《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解读
索引号 016180587/2023-00230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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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3版)》《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定要求。我局于2018年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因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已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均已修订,加之近年来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宿迁市古黄河马陵河西民便河水环境保护条例》《宿迁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法律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是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统一的需要,也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

二是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通知要求。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通知》要求7月底前完成自由裁量基准的修改和制定工作。  

二、制定过程

4月份开始,政策法规处以《宿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中编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牵头编制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510日,我局向各县(区)、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17条,经研究,采纳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在宿迁城管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召开座谈会。523日,政策法规处召集各县区局、执法支队法制科长及部分大队长,利用一天时间进行集中研讨,逐条逐项会商,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处对《适用规定(送审稿)》和《裁量基准(送审稿)》进行审查,经审查,《适用规定(送审稿)》和《裁量基准(送审稿)》制定和实施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四)集体研究。524日,《适用规定(送审稿)》和《裁量基准(送审稿)》经2023年度第二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适用规定(送审稿)》和《裁量基准(送审稿)》,并于6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适用规定和基准内容两部分。

适用规定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裁量基准不同幅度适用的规则和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等裁量情形;三是规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要求,包括对不同幅度适用的说明义务和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载明义务;四是明确相关定义,包括“以上”“以下”等;五是建立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纠错、对不当行使裁量权的责任追究等制度。

基准共包括行政处罚事项186项,具体包括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市政管理、绿化管理等领域全部行政处罚事项,以及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同时还包括市设行政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