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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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134月-00001 分类 内设机构      
发布机构 宿迁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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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6-08-10 16:13:14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40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委[2001]7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研究起草和制定我市地方性城市管理办法。

  (二) 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环境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指导、检查、监督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各居民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四) 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综合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等现象进行监察执法。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沿街店面招牌、标示牌以及过街

  横幅等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工作。

  (六) 负责城市亮化及路灯维护与管理工作。

  (七) 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综合治

  理和监察执法。

  (八) 负责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开展

  各项评比竞赛活动。

  (九) 指导和检查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 承办市委、调理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催办和对外联系、接待工作;负责局党组、局长办公仁义及全市性业务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并监督检查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稿起草及局属部门和单位上报文稿的审核,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办理和审核报送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和机关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群工作。

  贯彻执行财会、审计、物价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对下属单位及城管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对市区城管、环卫规费资金运用的审计和监督;负责对市区城管、环卫收费(罚款)票据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印城市管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城管工作动态;负责对各类违法、违章等不文明行为和不能及时落实城管措施的行为进行曝光,并跟踪报道;组织采写拍摄城市管理、文明卫生教育等方面的专题报道和系列节目;制定市民文明规范(公约)并负责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信息交流活动。

  (二) 市容管理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城市市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市貌的管理工作,制定市区主次干道容貌管理规划、计划和各类建筑立面的装饰出新、沿街单位拆墙透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公共场地及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非固定公用设施、停车场、宣传栏临时宣传点等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种违反道路容貌(乱摆乱放等)、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容貌(乱安乱装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工作;负责市区门前三包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市区临时设置的广告靠牌、广告横标、气球、气模的管理;负责对市区水面容貌进行检查和管理。指导各县区市容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的亮化设计审查,对城区各单位的亮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 环境卫生管理科

  依法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有豢法律

  规定,对市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监督;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卫生工作改革方案、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城市生活、生产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收集、清运、中转处理以及综合得用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参与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和验收;负责对在市区从事有偿服务的社会环卫保洁队伍和环卫运输单位(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全市环卫行业的收费办法、项目及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对乱倒垃圾和擅自拆除、迁移、封闭、损坏或将环卫设施改作他用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负责勘察、核发车辆清洗、墙体清洗企业(个人)运营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并对车辆清洗和墙体清洗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指导各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制订我市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分解下达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制订和修订生活小区容貌了卫生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对全市生活小区评创达标和管理工作;制订和修订单位庭院四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对市区单位庭院四化达标的检查、评比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作和中类市场的环境卫生标准,并组织开展检查、评比和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县区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4名,行政附属编制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正副主任)6名,其中:正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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