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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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016180587/2021-00125 分类 机构职能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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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

(二)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指导城镇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指导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五)负责中心城市规定区域内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中心城市核心区范围内临时宣传点的审批、设置、管理。

(六)负责中心城市规定区域内工程渣土管理。

(七)负责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和道路路灯建设业务指导,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范围内路灯维护与管理。

(八)负责粪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大型环卫设施管理。

(九)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跨街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LED广告等)以及中心城市核心区范围内临时宣传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房地产、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及征收(拆迁)工地渣土管理方面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房地产以及公共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市区停车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组织机关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承办文秘、会务、接待、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办理、保密保卫、政务公开、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罚票据管理;负责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理论学习、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工、青、妇工作;负责城管系统宣传工作;负责局党组决议落实督办工作。

负责局管干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工作;承办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统战工作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老干部、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市容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市市容管理现状、存在问题的定期分析、研究;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划;组织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检查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市容管理责任区管理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市区大型固定性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及道路红线内设置的非固定公用设施、停车场、宣传栏、临时宣传点等广告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种违反道路容貌(乱摆乱放等)、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容貌(乱安乱装等)行为的督查工作;负责对市区水面容貌进行检查和管理。负责停车管理、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参与与市容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的亮化设计审查,对城区各单位的亮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法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市区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监督;负责拟定全市环境卫生工作方案、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参与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拟订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专项管理。检查指导各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建设活动。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业务考核、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解释;承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和答辩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调度市区城管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负责对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考核;负责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综合行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4,副处长(副主任)2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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