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索引号 016180587/2019-00229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公开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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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汇编

 

 

目录

 

1、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制度

2、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3、接待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5、政策解读及“三同步”制度

6、协调制度

7、保密审查制度

8、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9、重大事项议题会议公开制度

10、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制度

 

一、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处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处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保密部门确定。

三、各单位、处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在宿迁城管门户网站公开。

四、对于公文类信息,各单位、处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对于非公文类信息,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单位、处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对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二、局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单位、处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接待制度

 

一、局办公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三、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的工作原则,把握正确导向,全面、正确、及时、主动地向社会介绍宿迁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 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城市管理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 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及措施;

() 其他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情况。

第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应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制订新闻发布会组织方案,监察室监督指导新闻发布会工作。

第六条 我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确定,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现场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通知、邀请媒体记者。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应准备以下书面材料:

() 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 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 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我局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 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 其他材料。

 

政策解读及“三同步”制度

 

一、解读范围。报请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出台的重要文件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严格执行“三同步”制度,既政策措施文件与政策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在报送拟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市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解读机制。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相关业务处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局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我局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责任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在公开涉及别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前,要与别的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致。

四、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向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五、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内,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单位、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我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四)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八、各单位、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单位、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以及不公开的内容。原则上,重点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政府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决算报告;

  5.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6.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7.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8.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措施;

  10.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13.重要人事任免;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16.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二)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事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请示、报告等纯属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事项。

  (三)除“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两类外,原则上,其他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可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如:适用范围较窄,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公文。

  (四)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按要求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涉密事项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处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上方注明信息公开类型。

 

重大事项议题会议公开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大民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2.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3.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4.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5.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局主要领导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等处理。

(一)申请的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提出方式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宿迁城管网”下载。申请人也可拨打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3168号,邮编:2238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申请,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单位:市城管局)。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27-84387582

(三)申请的办理事项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说明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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