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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适用指南(三)文明行为促进方面

  • 发布日期: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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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地方性法规实施,推动三进三入融入城管实践全过程。近日,市城管局认真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适用的地方性法规重点条文,这些重点条文一方面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也与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可向辖区城管部门投诉举报,让我们携起手来,维护城市环境、共建可爱宿迁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涉及事项

1.对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

【处罚依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九)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处罚依据】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3.对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三)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

【处罚依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对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相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

【处罚依据】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对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对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的处罚

【管理依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禁止下列丧葬祭扫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二)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

【处罚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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