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络普法

解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要内容释义(三)

  • 发布日期: 2024-05-22
  • 来源:
  • 访问量:1

0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解读】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138月,某县委政法委书记方某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秦某将报县文明办的15份文件资料(其中1份为秘密级)上传到某网盘,设置为分享模式、供县文明办有关人员浏览,造成泄密。事后,方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解读】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使其中的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十分容易被窃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

【案例】20164月底,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拟利用五一假期核对文件,擅自从涉密计算机中将电子稿件刻成光盘带回家,存储到家用笔记本电脑中。之后,朱某家人将该计算机送给其表弟唐某使用。唐某重装计算机系统时,将其中的文档发送至朱某所用互联网电子邮箱,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朱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0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解读】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案例】2009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