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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守护绿色家园,严禁擅自砍伐

  • 发布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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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3616日,某道路维护公司在某某新区某道路施工过程中将一棵鸡爪槭(落叶乔木)擅自砍伐,经查,该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属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整改措施】城管执法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对城市树木的巡查执法和加强与绿化园林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强化执法力度和执法宣传,形成“1+1>2”的合力,从而进一步增强群众保护城市树木的意识,共同守护好绿色家园。

★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管理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罚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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