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案
- 发布日期:
2024-03-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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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11时许,宿迁市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康××、邢××执法巡查时发现,在宿城区宿支路南侧河滨街道石篓社区六组征收地块内的一处绿化垃圾堆放点内混杂着生活垃圾。经了解,该场地是由宿迁××园林有限公司租赁石篓社区六组征收地块设置的绿化垃圾堆放点。2023年12月8日9时许,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处园林绿化垃圾堆放点进行调查,责令当事人宿迁××园林有限公司5日内将该处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5日9时许复查该处园林绿化垃圾堆放点,当事人清理了场地内部分园林绿化垃圾,但没有全部整改到位。后经再次督促,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全部整改到位。
二、案情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存放”,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序号74:“逾期不改正,情节轻微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在责令改正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立即清理了场地内部分园林绿化垃圾,对周围环境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情况属于逾期未改正,情节轻微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知识问答
什么是垃圾分类?为什么要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就是按照垃圾的种类、成分、利用价值、对环境是否影响等在源头把垃圾按照种类划分,再根据种类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分类的意义在于提升垃圾的利用率,提升资源转化率,保护环境。
垃圾分类有哪些好处?
保护土壤环境、减少水质污染、节省占地、避免垃圾中可燃物导致的火灾隐患、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变废为宝、提升全民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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