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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政策解读(4)

  • 发布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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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梁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1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这部全面修订的法律,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落实新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修改本法实施条例,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地生根、有效实施。要及时制定、修改行政复议有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特别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的规定。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普法宣传,对于法律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新制度、新举措,有关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送法下乡、送法上网,让行政复议法走到群众身边、接受群众检验,做到家喻户晓,确保便民为民的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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